房屋安全鉴定的一些基本常识

发布时间:

202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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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应按这些原则进行确定: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选择可靠性鉴定,但对于有明显危险成分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选择风险鉴定;应急鉴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统一检查、临时房屋使用寿命延长、可用性鉴定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等。只能选择安全鉴定;对于使用维护的日常检查,在适宜度要求高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可用性评估;当结构维修改造有殊要求,耐久性损伤影响耐久性寿命,有明显振动影响,需要长期监测时,应进行专项鉴定;抗震评估和可靠性评估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16149366101219.jpg

如果生产经营用房需要在开业前进行的房屋安全鉴定,应当进行可靠性鉴定,严禁仅进行可用性鉴定。风险评估和可用性评估报告不得作为判断建筑结构安全性的依据。


接受评估委托后,房屋安全鉴定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评估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和检查测试工作大纲,做好现场调查、检查验算、综合评估等工作。并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和相应的技术标准出具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中的现场检查和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参加,其中至少有一名评估人员应当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结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房屋安全评估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评估人员应实时记录并签署评估过程。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历过现场的主要鉴定人编制,并按规定格式进行校对、审核、批准,并加盖签字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和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报告签字人应当是评估机构的注册人员并取得单位授权,不得超越权限签署或转让授权。鉴定报告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撤销或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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